二维条码的应用优势
在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检验中,应根据检验的类别和适用的抽样标准制定抽样方案,常见情况分别为:连续批的有数个厂商可供选择的购入检查和有确定用户的出厂检验;单批的购入、工序和出厂检验;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供需双方验收检验,在合同中有抽样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抽样方案;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监督总体量大的场合;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监督总体量小的场合;商品条码质量监督复查。
温度和湿度:检测室温度23℃~5℃,相对湿度30%~70%。
照明:人工测量的照明,采用D65光源的模拟体(色温5500K~6500K),顶光照明,照度500lx~1500lx。条码检测仪测量的照明,检测工作区域照度应符合条码检测仪的技术要求,如无要求时检测工作区域的照度不大于100lx。
检测设备:条码检测仪应能按GB/T142582003的规定测量扫描反射率曲线参数值。条码检测仪应符合ISO/IEC15426-1中一致性要求的规定。测量光波长为670nm~10nm。测量光路应符合GB/T142582003中4.2.1.3的规定。以氧化镁(MgO)或硫酸钡(BaSO4)作为100%反射率的基准。
长度测量仪器:空白区宽度测量仪器选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1mm的长度测量仪器或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01mm的条码检测仪。Z尺寸、条高测量仪器选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5mm的钢板尺,适用于人工测量。
被检样品应尽可能使被检条码符号处于设计的被扫描状态对其进行检测。对不能在实物包装形态下被检测的样品,以及标签、标纸、包装材料上的条码符号样品,可以进行适当处理,使样品平整、大小适合于检测,且条码符号四周保留足够的固定尺寸。对于不透明度小于0.85的符号印刷载体,检测时应在符号底部衬上反射率小于5%的暗平面。
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
2.企业在设计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及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
2.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惟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
4.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3)伪造商品条码。
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
4.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5.伪造商品条码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禁止销售者经销下列商品:
1)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
3)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销售者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3.本条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卡管理应用
二维条码是一种崭新的数据存储和通讯技术,由于其信息容量大,识读不需要网络及数据库支持,因此使用方便、快捷、成本低。同时二维条码具有可读而不可改写,能够实现一对一验证的可防伪性。因此,可将二维条码技术广泛应用于证卡的管理。将持证人的姓名、单位、证件号码、血型、照片、指纹等重要信息进行编码,并且通过多种加密方式对数据进行加密,有效地解决了证件的自动录入及防伪问题。
基本系统功能
证卡格式制作:完成各种证卡的格式定制。
档案信息建立:在证卡数据输入界面完成信息录入。
证卡印制:采用数据压缩和数据加密技术,将证卡信息数据处理后编译成二维条码,并打印成带二维条码的的证卡。
证卡管理:实现证卡信息的查询统计以及系统维护。
证卡信息自动识别:采用二维条码识读设备和图形图像解压缩技术,实现证卡信息的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
核查比对
证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证卡持有人登记号和密码,打开相应的比对程序界面,通过配备的条码采集器对证卡中的条码进行识别,并与数据库原有信息进行比对,在比对的同时,根据数据库的原有信息数据对核查证卡持证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证卡的户外巡查
证卡巡检系统的重要特征是,相关证卡管理部门人员必须携带移动计算机设备,在户外对各证卡持有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该设备上带有被管理对象的资料和管理信息,并能够通过对相关证卡上和提供报表上的条码进行自动识别。
条码信息加密
条码本身具备防伪的特性,在于它的编码原理不被大多数人所了解,因此采用条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但是不能排除造假者具备生成条码的能力,因此还必须通过其他技术来增强条码的防伪性能。
数据加密的基本过程是对原来为明文的文件或数据按某种算法进行处理,使其成为不可读的信息,通常称为“密文”。密文只能在输入相应的密钥解密之后才能还原显示出原信息,通过这样的途径来达到保护数据不被非法窃取、造假的目的。该过程的逆过程为解密。
目前,最流行的加密技术有对称式密钥加密体制和非对称式密钥加密体制两种。它们的区别在于加密和解密密钥是否相同。考虑到本方案针对的是一个试点运行项目,为了节省成本简化应用,我们建议采用对称式密钥加密,又称私钥密码体制,即信息的发送方和接受方用同一个密钥去加密和解密数据。它最大的优势是加/解密速度快,适合于对大数据量加密,缺点是密钥管理困难。非对称加密技术比对称加密技术灵活,但加/解密速度相对较慢,尤其是不适合移动设备的使用。
对称加密体制的典型算法有DES算法、变形TripleDES。DES标准是由美国国家标准局提出的,其密钥长度为56bit;TripleDES使用3个独立的56bit密钥对交换的信息进行3次加密,使其有效长度达到168bit。可见TripleDES增强了DES算法的可靠性。因此在本方案中,选择TripleDES(即3DES)方法,作为加密安全的基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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